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1、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4、造成的后果方面,必须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同时,司法机关还会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从业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医疗条件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