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医疗事故罪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
2、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擅离职守;对危急病人拒绝抢救或延误抢救时机;无正当理由拒绝会诊;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错误输血;错误使用麻醉药品等。
4、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情形。
认定医疗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同时,还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等专业程序来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通常会非常谨慎,充分考虑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