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一般不认定为受贿,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在意识到可能涉嫌受贿的情况下,及时将财物退还,这种情况通常不认定为受贿。
然而,如果收受财物时具有受贿故意,事后因为害怕被查处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退还财物的,仍可能构成受贿。例如,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收受财物,即使后来退还,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能够证明收受财物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并且及时、主动、全额退还财物,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此外,相关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退还财物的时间、原因、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的判断是非常严谨和慎重的,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详细的调查来确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