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不去,公安机关会采取强制手段将嫌疑人抓捕归案。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情况较为紧急或严重。如果被通知应到案接受刑事拘留而不去,这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公安机关会加大追捕力度,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和资源来查找嫌疑人的下落。一旦被抓获,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更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这在后续的案件处理和量刑中可能会作为不利因素被考虑。
此外,逃避刑事拘留还可能导致案件的调查受到阻碍,延长案件的办理时间,增加司法成本。同时,也可能会对嫌疑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被通知刑事拘留后应当依法配合,主动到案,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逃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情况变得更加糟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