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侦查阶段一般不超过 37 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37 天的期限并非是绝对固定不变的,在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情况等因素而有所变化。但总体来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侦查阶段最长不会超过 37 天。

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侦查机关未能获取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么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几天结束(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