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1、依职权主动调查。审判人员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主动进行调查。比如,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公益诉讼的等情况。
2、申请相关部门协助。对于一些需要专业技术或特殊权限才能获取的证据,审判人员可以申请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协助收集。
3、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通过合法的询问方式,获取与案件有关的陈述和信息。但询问过程应保证公正、平等,不得诱导或强迫回答。
4、审查和核实已有的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等,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5、实地勘查和检验。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等,审判人员可以亲自进行实地勘查和检验,以获取直观的证据和信息。
6、调取相关书证、物证等。从有关单位或个人处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实物证据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收集合法、有效,能够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