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妇女儿童被拐卖,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自主决定自身行动和去向的自由。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往往在拐卖过程中遭受身心的折磨和侮辱,其人格尊严遭到严重侵犯。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序良俗,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同时,这种犯罪行为也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和伦理准则,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了哪种法益(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