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构成要件、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等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动机一般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
5、量刑不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两个罪名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以准确认定罪名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