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意味着一定开庭。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作出决定。
在一些情况下,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和审查,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可能会被撤销,也就不会开庭。
但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提起公诉,这时就会开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随传随到等。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总之,取保候审与是否开庭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