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显区别。
1. 犯罪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罪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方法,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爆炸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则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
4. 犯罪对象不同。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5. 量刑不同。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罚较重。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对而言刑罚较轻。
总之,爆炸罪侧重于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侧重于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准确认定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