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以下几种:
1、多次聚众斗殴的。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人数多通常指双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规模大是指斗殴的场所、参与人员的身份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影响恶劣则需要综合考虑斗殴造成的公共秩序混乱程度、群众恐慌程度等因素。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如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交通要道比如重要的道路路口。这种情况下,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和交通秩序。
4、持械聚众斗殴的。持械指携带具有杀伤力的器械,如刀具、棍棒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的认定,要综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法律对于这些加重情节的规定,旨在更严厉地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中,会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