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这十二个月的期限内,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进展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审查和处理。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前,案件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已经完成,并且有了相应的处理结果,那么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提前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