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高利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高利贷本身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如果放贷行为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通常,如果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且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

“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2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8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40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5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150 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综合考虑放贷的频率、数额、对象、后果等多种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

私放高利贷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