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写借款用途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仅仅因为借条未写明借款用途,不能就此判定为诈骗。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借款人是否有虚构借款理由、借款后是否有逃避还款的行为、是否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却故意借款等。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如实告知出借人相关情况,只是在借条中未写借款用途,并且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后期也按照约定还款或者积极与出借人协商还款事宜,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诈骗。
但如果借款人通过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获取借款,借款后肆意挥霍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诈骗。
总之,借条未写借款用途不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因素,需要结合具体的借款过程、借款人的行为和主观意图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