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