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也不能直接确定是否会被判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生活的影响。
如果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并应当判处刑罚,那么就会判刑。但如果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就不会判刑。
总之,取保候审与是否判刑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判刑取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