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诉的。
1、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法院如果审查发现自诉人是在受到胁迫、威吓等情况下作出的不自愿的撤诉申请,或者发现自诉案件并非出于自诉人的自愿,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
3、自诉案件撤诉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自诉人仍可以重新提起自诉。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撤诉的决定应当是自诉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并且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对于撤诉的具体操作和审查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