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处于检察院阶段时,家属一般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保证案件的侦查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通常不允许家属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是为了确保案件侦查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如果家属随意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导致案件信息泄露,影响后续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其次,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家属串供,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不过,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且,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家属也可能获得会见的机会,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操作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