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恢复诉讼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