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以下情形构成报复陷害罪:
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2. 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正当行使职权,并且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
3. 必须是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人;“申诉人”是指对自己或他人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请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的人;“举报人”是指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4. 报复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比如,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失常或者自杀,或者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等。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报复陷害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对象以及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同时,法律对于此罪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正形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