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等情况,缓刑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不需要去坐牢。
1、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去坐牢。
3、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时可能需要去坐牢。
4、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情况下必然要去坐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