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条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对于非法经营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会综合考虑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经营规模、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同时,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也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