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贷款用途不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改变贷款用途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骗取贷款罪,关键在于改变用途的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以及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故意隐瞒真实用途,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使金融机构基于错误的认识发放贷款,并且这种改变用途的行为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收回贷款或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然而,如果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而改变了贷款用途,并且没有欺诈的故意,也及时向金融机构说明了情况,或者能够按照约定还款,一般不认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总之,判断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改变贷款用途是不是骗取贷款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