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
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
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包括国家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等。环境污染罪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当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时,就侵犯了上述的客体要件。
这种侵犯可能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损耗、人类健康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
总之,环境污染罪的客体要件明确了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为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