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报检察院是有可能不批捕的。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是否批捕。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检察院就可能不批捕。比如,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也不会批捕。比如只是轻微的冲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嫌疑人积极认错、赔偿,社会危害性较小。
还有,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检察院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状况后,也可能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总之,检察院对于寻衅滋事案件是否批捕,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严谨、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