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可以用公司的名义担保。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律对保证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与本案无牵连。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不符合保证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要求。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保证,一种是保证金保证。如果选择保证人保证,那么就必须是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自然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保证人能够切实履行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取保候审可不可用公司的名义担保(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