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令通常是在提审前作出的。
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会下达批捕令,之后公安机关会依据批捕令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在逮捕之后,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
总之,一般情况下,检察院的批捕令是在提审之前下达的,但具体的时间和程序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