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通常不构成票据诈骗:票据取得合法合规;不存在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没有冒用他人票据;没有故意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没有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行为。
票据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但并非所有涉及票据的不当行为都构成票据诈骗。
首先,如果票据的取得是通过合法途径,例如正常的商业交易、合法的继承、赠与等方式,那么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票据诈骗。
其次,故意是构成票据诈骗的主观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存在瑕疵的票据,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
再者,冒用他人票据是票据诈骗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但如果能够证明是经过他人授权或者存在合理的误解导致使用了他人票据,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应认定为票据诈骗。
另外,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票据诈骗的一种情形。但如果存在特殊原因导致账户资金暂时不足,且行为人在事后及时补足资金或者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并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票据诈骗。
还有,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但如果能够证明出票人在出票时有合理的预期资金到位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释,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样不构成票据诈骗。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票据诈骗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票据的取得和使用方式等多个因素,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单一的行为或情况就轻易作出判断。同时,法律对于票据诈骗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需要在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