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需满足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体要件、客观方面等条件。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的是伪劣化肥而仍然予以生产。如果行为人对所生产的伪劣化肥不知情,不构成本罪。同时,犯罪的动机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润。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伪劣化肥的生产和销售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规,生产假化肥或者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是指农田大面积歉收,农作物大量减产或者绝收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同时,对于“较大损失”的认定,通常会根据农作物的受损面积、减产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旨在维护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相关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化肥符合质量标准,避免触犯法律。

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条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