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罪犯。
在法律范畴中,惯犯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征。惯犯的形成通常基于多种因素。
首先,惯犯表现出犯罪行为的重复性。这意味着他们不是偶尔一次犯罪,而是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多次实施相同或相似类型的犯罪。这种重复的犯罪模式反映了他们对犯罪的某种依赖或者习惯性倾向。
其次,惯犯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他们可能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犯罪,这显示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某种“经验”和“模式”。
此外,惯犯对于犯罪的心理态度也与初犯有所不同。他们可能对法律的威慑力缺乏足够的敬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深刻的悔悟和改正的决心。
例如,一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人,如果其盗窃行为呈现出频繁、有规律且持续的特点,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盗窃惯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惯犯的处罚通常会相对较重。这是因为惯犯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多次的危害,而且也反映出其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难改造的特点。法律通过加重对惯犯的处罚,旨在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并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起到更强的威慑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惯犯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考虑犯罪的次数、性质、间隔时间等多个因素,以确保准确和公正的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