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湖南省,其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首先,从聚众赌博的角度来看,如果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就达到了立案的标准。抽头渔利,是指开设赌场者从赌局中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这一标准旨在打击通过组织赌博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其次,当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时,也会被立案。赌资是指在赌博活动中用于下注的资金。较大的赌资金额反映了赌博行为的规模和严重性,因此成为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再者,如果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同样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条件。参赌人数众多,意味着赌博活动的影响范围较广,对社会秩序和风气造成的危害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不仅仅依据上述的量化标准,还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赌博的方式、场所、持续时间、是否有组织分工等。
此外,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也会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严格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赌博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