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不能定敲诈勒索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也无法确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证据需要能够清晰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事诉讼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力地支持对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对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