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尝试:
1.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七天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如果复查后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确保自己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理由来支持申诉或自诉。同时,法律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期限,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