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行为是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3. 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为存疑不起诉。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