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是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构成要件。缓刑并非刑罚执行方式,而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措施。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不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再次犯罪仍需接受法律的制裁,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会依法被认定和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前科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