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本身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关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
1、如果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存在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构成高利转贷罪。
2、如果在追讨高利贷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有殴打、伤害、侮辱行为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3、若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让借款人签订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4、在催收高利贷债务时,采用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手段的,可能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利贷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要综合考虑具体的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的放高利贷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但一旦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结合,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