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不会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也就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
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通常基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例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相对不起诉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和诉讼经济原则,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同时,也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相对不起诉不会留下案底,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涉及特定职业的资格审查、某些敏感领域的背景调查等,相关部门可能会了解到这一不起诉的情况,并在综合评估时予以考虑。但这与留下案底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