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国家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仍然实施销售行为。

3、客体: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出售是指将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给他人,提供则是指无偿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5、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销售国家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认定。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也可能会有所变化。

如何判销售国家公民个人信息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