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自首一般难以取保候审。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累犯而言,由于其有犯罪前科,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相对较高。尽管其有自首情节,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认罪态度,但综合考虑累犯的性质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关键条件。
然而,在极个别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累犯再次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不排除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