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其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体方面: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通常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如果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