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建筑物等倒塌、毁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特征,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