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情形: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死亡、多人重伤或者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更为严重的后果。具体的认定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例如,如果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救援、赔偿被害人损失、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可能会在量刑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等,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刑法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