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而言,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则是明知的,并且通常是故意的。
**客观要件**:
1、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必须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建筑物等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
3、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由于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才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