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其他严重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