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在主观上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