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退还赃款是一个对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节,但具体的量刑仍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之前主动退还赃款,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会予以从轻考虑。比如,可能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降低刑罚档次。
在被立案侦查之后、提起公诉之前退还赃款的,也会被视为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
如果在审判阶段退还赃款,同样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从轻的幅度可能相对较小。
然而,退还赃款并非是唯一决定量刑的因素。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比如,贪污罪的量刑,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确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量刑,也是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来确定刑罚。
总之,职务犯罪中退还赃款是一个积极的情节,但最终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