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建筑物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