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通常是具有一定资质和责任能力的组织。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怎么样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