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立,旨在维护建筑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