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同时,法律规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